定義
根據《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深圳市利用本級預算內資金、土地開發基金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申請立項應提交申請報告、項目建議書及市計劃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依據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
申請
條件
符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宏觀調控政策
報告
大綱
項目建議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 (二)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設想; (三)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初步分析; (四)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