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程建設監理費規定
深價[2000]183號
第一條 為了促進建設監理事業的發展,更好地發揮工程建設監理效能,提高工程建設水平,根據國家計委、建設部印發的《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及《深圳經濟特區建設監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程建設監理費是工程項目法人依據簽訂的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支付給監理單位的監理酬金,它是構成工程概算的一部分,在工程概算中單設一個科目列支監理費。
第三條 工程建設監理費由監理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
第四條 工程建設監理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
一、直接成本
直接成本系指監理單位履行監理合同時所發生的成本。
直接成本包括:
1、監理人員和輔助人員工資、獎金、補助、津貼等;
2、專項開支包括監理單位進駐監理現場發生的相關通訊費、書報費、文印費、辦公費、會議費、醫療費、勞保費、休假探親費、差旅費、調遣費、常規抽查試驗、檢測費等。
3、其它費用。
二、間接成本
間接成本包括所允許的全部業務經營開支及非項目的特定開支,具體內容包括:
1、管理人員、行政人員以及后勤人員的工資、獎金補助和津貼;
2、經營性業務開支;
3、辦公費包括辦公用品、報刊、會議、文印、上下班交通費等;
4、差旅費、公用設施使用費(含公司辦公使用的水、電、氣、環衛、保安等費用);
5、固定資產折舊及常用工具費、設備使用費;
6、業務培訓費、圖書、資料購置費;
7、附加費,包括勞動統籌、醫療統籌、福利基金、工會經費、人身保險、住房公積金、特殊補助等。
8、其他營業開支,上繳上級主管單位、協會學會費用等。
第五條 工程建設監理費計算方法及其標準。
一、按工程投資額的百分比計算法
工程投資額是指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建設投資。工程建設前期,工程投資額是指業主擬定的工程估算;編制工程概算時,工程投資額指工程總概算;
項目法人支付監理單位監理費時,工程投資額是指工程總造價。
1、工程建設前期階段監理取費標準:
工程估算M(萬元) | 中準價取費標準(%) |
---|---|
M≤300 | 0.4 |
1000 | 0.37 |
5000 | 0.35 |
10000 | 0.30 |
30000 | 0.29 |
50000 | 0.25 |
100000 | 0.20 |
M≤300000 | 0.18 |
2、設計階段的監理費標準:
工程估算M(萬元) | 中準價取費標準(%) |
---|---|
M≤300 | 0.44 |
1000 | 0.40 |
5000 | 0.35 |
10000 | 0.31 |
30000 | 0.26 |
50000 | 0.22 |
100000 | 0.18 |
M≤300000 | 0.16 |
3、施工準備階段的監理費標準為按工程造價收取0.3%。
工程總造價M(萬元) | 中準價取費 | ||
---|---|---|---|
一等工程 | 二等工程 | 三等工程 | |
M≤300 | 4.4 | 4.2 | 4.0 |
1000 | 3.5 | 3.3 | 3.1 |
2000 | 3.2 | 3.0 | 2.8 |
3000 | 3.0 | 2.8 | 2.5 |
5000 | 2.8 | 2.4 | 2.2 |
10000 | 2.5 | 2.2 | 2.0 |
30000 | 2.2 | 2.0 | 1.8 |
50000 | 2.0 | 1.8 | 1.5 |
100000 | 1.8 | 1.5 | 1.3 |
M≤300000 | 1.5 | 1.3 | 1.1 |
4、工程總造價是指建筑安裝費、設備費(不包括工藝生產設備費),但不包括項目法人的建管費、開辦費、培訓費、工程保險費和不可預見費。
若項目法人委托監理單位對采購設備或設備制造、單機負荷試車進行監理,則另行計算監理費。
5、監理取費標準若在兩檔之間時,用內插法確定監理費。
二、按照工作時間計算監理費
一般情況下,零星的監理業務或不宜按百分比計算監理費時,應按商定的監理工作人數和時間計算監理費。
1、每天:按八小時工作計,每人每小時150元;
2、每月:按21.5個工作日計,每人每月12000元。
第六條 工程項目監理工作結束后,應按結算的工程造價和監理合同的調整,結算監理費。
第七條 政府鼓勵監理單位為工程建設提供高智能的技術服務。
第八條 本規定所列標準為中準價,執行中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上、下浮動20%。
第九條 本規定生效之日起,原已簽定的監理合同但未正式開工的工程項目依本規定協商調整。
第十條 本規定由市物價局、市建設局解釋。
第十一條 規定從2001年元月15日起開始執行。1992年由市物價局發出的《關于深圳市工程建設監理費收費標準的批復》(深物價〔1992〕2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