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咨詢 | |
定義 | 規劃咨詢,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3號)的規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行政層級分為國家級規劃、省(區、市)級規劃、市縣級規劃;按對象和功能類別分為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 |
依據 | 《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3號) |
申請 條件 |
符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宏觀調控政策 |
報告 大綱 |
(一)總體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性、綱領性、綜合性規劃,是編制本級和下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以及制定有關政策和年度計劃的依據,其他規劃要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 (二)專項規劃是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特定領域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總體規劃在特定領域的細化,也是政府指導該領域發展以及審批、核準重大項目,安排政府投資和財政支出預算,制定特定領域相關政策的依據。 (三)區域規劃是以跨行政區的特定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總體規劃在特定區域的細化和落實。跨省(區、市)的區域規劃是編制區域內省(區、市)級總體規劃、專項規劃的依據。 |